婚禮場地使用細則

婚禮場地使用細則

  1. 申請人必須通報所有協辦婚禮的工作人員,遵守本婚禮場地使用細則。如有違規者,本院有權即時終止所有活動之進行,租金及保證金亦不予退還,申請人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及後果,本院恕不負責。
  2. 申請人須指名一位「婚禮統籌/負責人」,負責在借堂前後及婚禮當天與本院職員商討婚禮事宜。
  3. 除已租借的地方外,租借人士不得使用或進入本院其他地方。
  4. 本院範圍內嚴禁吸煙及污言穢語。
  5. 場地內照明燈光、擴音設備及冷氣系統,只准由本院職員開關或操作。
  6. 明節堂內所有設施,包括:聖壇陳設、講台、讀經台、鋼琴及座椅等均不可擅自搬動。
  7. 本院場地設施及租借物資如有損毀,須按本院報價照價賠償。
  8. 非聖職人員不可踏上聖壇,並禁止任何人仕攀踏聖欄和聖桌作拍攝或其他活動。
  9. 明節堂內的鋼琴有定期安排專人調音,如申請人希望在婚禮前為鋼琴作額外調音,申請人則須額外繳付調音費予本院作安排。
  10. 明節堂內提供聖經及詩集,用完後請放回原處。
  11. 明節堂內嚴禁飲食,堂內不可派發糖果等物。
  12. 申請人在明節堂內外的場地佈置,必須遵從本院職員指示。
  13. 明節堂及本院其他範圍內,不可在牆壁上釘掛或黏貼(使用膠水、膠紙、萬貼寶等)任何紙張及圖片。
  14. 不可在明節堂及本院其他範圍內擺放氫氣球、氣球,拋擲金粉、紙碎、羽毛或使用噴膠等物品。
  15. 婚禮完畢後,申請人須負責場地清理及還原,清理所有婚禮佈置、回收程序表或其他婚禮及私人物品。本院不負責保存遺留的物品和失物。
  16. 租借茶點場地者,須自行預備食物。本院不設食物的冷藏服務,在本院範圍內,申請人不可使用任何明火或電爐加熱食物。
  17. 本院不提供任何物品及行李的寄存服務,申請人須自行負責。
  18. 在租借婚禮場地期間,若申請人或其賓客不幸發生意外傷亡、或遭遇各類損失,無論是法律上或金錢上的責任,全由申請人負責,本院概不負責。

 

查詢請洽行政部場地租借處

地址:沙田道風山路50號信義宗神學院行政部場地租借處

電郵:[email protected]

電話:2691 15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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